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61号)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市城区规划区内(老城区,遂宁经济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区〉,物流园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城市照明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照明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处、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各自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路灯管理处具体管理区域为东至涪江西岸(含通德大桥、通善大桥、涪江一桥),南至开善东路南侧建筑红线(含开善东路),西至渠河路东岸(含和顺桥、西门铁桥、和平桥、和宁桥、和畅桥),北至明月河中心线以南;三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区域为各自的辖区;船山区政府管理区域为市路灯管理处、三园区管委会管理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域。
第四条 市城区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属地管理,集中控制的原则,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