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受灾地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电〔2010〕130号),为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救助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结合全市新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按照“布局结构合理,规划科学规范,工程质量保证,灾民群众满意”的总要求,力争在2011年1月全面完成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机构。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成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全市的农房重建工作由民政、规建部门牵头,协同本级财政、国土、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农房恢复重建任务。凡有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也要相应设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落实责任。建立区(县)“民政、建设负责,乡镇政府实施,灾民自建”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乡镇要实行干部包村、包组、包户,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实行问责制,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上一级写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