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结构,增加有效供应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区县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严格控制别墅等高档楼盘供地,积极探索一次性竞价、特定区域商品房限价反拍地价等办法出让土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给。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禁止利用消费性贷款购买住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积极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贷款需求,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