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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各级地方政府要有效落实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存量债务,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要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偿债责任。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完善相关手续。

  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当妥善安排后续资金。在建项目经各级地方政府审核后,分类予以妥善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还款来源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3.还款来源中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于70%的公益性在建项目,原贷款金融机构要重新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政策的项目,相关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整改后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金融机构应继续提供贷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金融机构按规定严格管理贷款发放。

  (三)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以化解风险、健康发展为导向,分类妥善处理现有的融资平台公司。

  1.一类融资平台公司: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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