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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1.清理核实范围。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地方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者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2.全面清理核实债务信息。包括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债务余额、来源、举借方式,资产负债、在建项目情况等。各级地方政府在清理核实债务信息时,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账和磋商。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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