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熟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六)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在线填写《定点医疗机构预约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提出预申请。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审批范围的事项,应当在网上答复确认情况,并告知正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限和地点。被确认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业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卫生、药品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发给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对于受理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