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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调整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确认和审批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区(县)卫生局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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