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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费用、效率、服务人群以及服务需求变化等对定点零售药店总量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定点零售药店采用不定期审批的方式。具体接受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的日期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六)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 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通过证书的复印件;

  (三)药师及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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