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0]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批程序,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程序,根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批、调整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批以及相关医保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本市药品零售业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容量等,制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对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