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申请材料的受理。
第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申请主体。
第五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二)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
(三)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第六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有效证明;
(三)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
(四)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临床使用情况;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四)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
(五)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采用定期集中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具体接受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的日期以书面形式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专门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