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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53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经本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收费标准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仪器设备与医疗器械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包括可单独收费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经本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建立相应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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