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51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申请与审批,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是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配制、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规定与医保管理部门建立相应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采用集中审批的方式。具体接受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的日期以书面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