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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单位要严格把握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应具备市规定的条件之一:
  (1)浙江省特级专家;
  (2)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3)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4)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各单位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须报送市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4、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具体任职条件中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人员首次入位既要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各级结构比例控制数额内,又要符合首次入位条件。
  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可参照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五)特设岗位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级人才工程人员、国家和省及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
  2、承担国家、省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的高层次人才。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七、岗位设置程序及安排
  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初定于10月中旬启动,要求在12月底完成。
  (一)组织动员。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召开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工作;二是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对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和部署;三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的把握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抓住岗位设置工作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岗位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对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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