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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特设岗位是根据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3、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程序报市人事局核销。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于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的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
  (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在医师定期考核中考核合格。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二级岗位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五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六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八级岗位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九级岗位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十一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初级(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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