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各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相关程序核准,各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六)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等各岗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局级副职对应“五级A” 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最高等级和领导岗位的设置按照编制管理部门关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经核准设置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的,也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开展技术工一级岗位聘任工作。各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出现空缺的,也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