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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在调查后不论是否属实,各级安委办都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事项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条 根据实际查证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安委办审核认定,给予10000元特别奖励。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承办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安委办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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