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11月两次集中受理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
对于市、县(市、区)临时确定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提交的信用准入申请,并及时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发布信用准入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评审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信用准入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四)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合法信用服务机构对筛选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初评,通过多种方式的调查取证、复检核实,得出初评结果;
(五)初评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六)评价结果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信用准入评价。
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已被合法信用服务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依据《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综合情况进行复核审定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申请信用准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各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