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畜禽养殖用地分类认定
国有农场内从事奶牛、猪、鸡、鸭等畜禽养殖生产的规模化育种场、养殖场所占土地,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地类:
1.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附属绿化隔离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进行认定;
2.畜禽养殖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等附属设施,已形成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其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四、尚未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原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或权属界线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3.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实行场乡(社)合并或以场带乡(社),后来场乡分开的,原则上按场乡分开时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签订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由双方协商予以退还。
(四)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越界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
五、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变更登记问题
(一)已经登记到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元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名下的国有农场应变更登记到首农集团名下。
(二)首农集团所属的二级单位已经登记发证,但单位名称已变化的,按新的单位名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已经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原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用途等证载内容填写不规范、不明确的,应当在土地变更登记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更改、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