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和标准,支持农场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国有农场用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各分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述北京市农垦系统国营农场是指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及其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从首农集团(包括原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北京市三元集团公司时期)整建制移交地方或独立出来的国有农场。
二、确权登记主体
(一)首农集团直接管理的土地以首农集团为主体进行登记,其他土地原则上登记到其二级单位名下。但国有农场范围内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使用现状为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首农集团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三、地类(土地用途)认定原则
(一)国有农场内部的各类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的要求进行调查。
(二)宗地的设定原则
1.国有农场内部的建设用地,具体用途不同且可以明确地类界线的,按照二级地类标准单独设定宗地;界线难以划分的,设为一宗地并按照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2.国有农场内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设为一宗地,登记发证时应注明详细的各地类面积。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建设用地用途认定
1.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证载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2.没有房产证,但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批准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3.没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