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售房时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现场公示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等相关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各级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经备案擅自代理或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各级住建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即时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由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