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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其他单位及经营者: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开发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部队、住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 免征范围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凭有效证件);

  2.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

  4.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5.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初中、小学、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高中、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0.50元由校方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寒暑假期间免交。

  3.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5.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6.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

  7.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9.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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