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收费秩序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2010〕19号市长办公会议精神,规范、优化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收费环境,确保市政府还贷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项国家政策的重要意义,主动支持交通枢纽收费站工作,带头交纳通行费。监察、纠风部门要严厉查处扰乱收费秩序、拒交通行费的国家公职人员;情节严重的,每月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并公示处理结果;对所在地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优化征费环境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全市运输企业、运输业户和各有车单位及广大司机,要自觉依法交纳通行费。凡符合条件的周边车辆以及青沧线短途小型客车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月票包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偷逃、拒缴通行费。交通枢纽收费站要加大管理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做到应征不漏,必要时公安机关要给予支持协助。
三、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交通枢纽收费站的工作,建立交警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厉打击阻挠、抗拒、干扰收费人员依法执收的行为。对无理取闹,故意扰乱收费秩序者,应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理。要加大对暴力抗费、恶意闯卡、堵塞收费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拒不缴纳通行费,恶意堵塞道路造成交通中断的车辆,交通枢纽收费站有权通知公安部门将车辆拖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