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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稳定化肥供应。

  七、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根据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给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或提高低保标准。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联动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联动机制内容。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认真落实优抚对象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妥善安排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市财政要按照隶属关系,进一步提高大中专院校拨款定额标准,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院校要结合自有收入,增加学生食堂补贴,加强食堂管理,切实稳定饭菜价格。继续实施对大中专院校食堂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生活同价政策。落实好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提高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九、继续加大措施,整顿和规范收费行为

  进一步清理各类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垄断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是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严禁变相增设,凡是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是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标准偏高的要坚决予以降低。严禁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并收费。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对政府管理的价格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严格控制出台省及省以下政府管理的调价项目。各地在春节前和春节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台新的价格上调措施,确需调整的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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