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政府负担,回迁安置建设的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款或安置住房折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征收契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以外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免收教育设施建设费。免征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区)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权限内采取其他优惠政策。
(十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进行收储,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十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1.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积极推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按无房户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或者补偿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先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商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所调换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被拆迁人不需再付房款,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况,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找差价。对于被拆迁人一次支付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人拥有部分向拆迁人支付成本租金,就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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