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六)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七)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确保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顺利推进。
(九)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政策措施
(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同时切实加大本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可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