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管理制度
1.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目标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好组织实施。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目标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2.组织管理程序。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总体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建立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审批联合办公机制,提高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效率。
3.建立技术体系。成立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委员会。在学习住建部中德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基础上,由设计单位、相关院校、检测机构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为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六、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是改造项目的建设主管单位,负责办理建设手续。建设单位负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到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正常的进行。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得降低标准。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监理,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
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代表参与,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