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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沧州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步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小康社会重要思想,以节能减排、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以提高居住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科学编制节能改造规划,实施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完善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对象为2000年之前(含2000年后部分)建设的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且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热计量改造的居住建筑。根据国家住建部、河北省下达的任务和要求,按照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等因素,每年由市政府下达分解改造任务。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围护结构改造后,实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节约采暖能耗16公斤标准煤以上的目标。

  三、实施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改造,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规划。以主要街道两侧、城市主要景观周边的旧小区为重点,以使用时间超过20年、居民改造意愿较强、便于组织实施的旧小区为重点,优先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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