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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督导评估要点及要求

计分办法

A6

经费投入

200分

B19

两项教育附加

60分

19.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平衡财政预算。

19.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30分)

①征收(10分)。按三税的3%,市本级和所辖县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均达到100%,计10分。否则,全市得分=(10分×达到100%的市本级和县数)÷[所辖县数+1(市本级)]。

教育工作示范县中,每有一个县征收率达不到100%的,从该要点得分中再扣除2分,扣完得分止。

②拨付(10分)。市本级和所辖县拨付额占应拨付额比例均达到90%及以上,计10分。否则,全市得分=(8分×达到85%但低于90%的市本级和县数+10分×达到90%及以上的市本级和县数)÷[所辖县数+1(市本级)]。

教育工作示范县中,每有一个县拨付率达不到90%的,从该要点得分中再扣除2分,扣完得分止。

(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因工程进度慢,暂时未拨付资金,不列入未拨付额扣分。)

③管理与使用(10分)。市本级及所辖县落实了当年实征额拨付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计4分;市本级未落实,每有1县未落实,各扣2分,扣完4分止。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规定,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没有出现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现象,达到该项要求计6分。否则,计0分。

20.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20.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30分)

①征收(10分)。按三税的1%,市本级和所辖县实征额占应征额比例均达到100%,计10分。否则,全市得分=(10分×达到100%的市本级和县数)÷[所辖县数+1(市本级)]。

教育工作示范县中,每有一个县征收率达不到100%的,从该要点得分中再扣除2分,扣完得分止。

②拨付(10分)。市本级和所辖县拨付额占应拨付额比例均达到90%及以上,计10分。否则,全市得分=(8分×达到85%但低于90%的市本级和县数+10分×达到90%及以上的市本级和县数)÷[所辖县数+1(市本级)]。

教育工作示范县中,每有一个县拨付率达不到90%的,从该要点得分中再扣除2分,扣完得分止。

(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因工程进度慢,暂时未拨付资金,不列入未拨付额扣分。)

③管理与使用(10分)。市本级及所辖县落实了当年实征留教育额拨付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计4分;市本级未落实,每有1县未落实,各扣2分,扣完4分止。按照《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15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达到上述要求计6分,否则,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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