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23日)。各地对前一阶段检查中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违法行为严重、劳资矛盾突出,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定点负责,跟踪后续结果,确保整改全面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的总结评估,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的全面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在每个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沟通渠道全面畅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工商、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发挥网格管理效能,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手段,在组织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由基层平台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理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用人单位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所辖区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总体状况;对重点监控的企业要制定排查计划,落实分工和责任,做到逐一排查,及时了解其工程款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的,要提前介入,及时上报,防止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