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五)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七)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十)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皮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十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在不同季节应按规定着相应制服,具体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县(市)工商局统一规定换装时间、发布换装通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督察、纪检监察等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督察人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现场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