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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鄂工商督[2010]2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进一步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岗必须着装:
  (一)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所有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二)省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在一线窗口岗位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省工商局、市州工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管、公平交易执法、经济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执法办案时;
  (二)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 召开有关会议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由各级工商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 因办案需要、督察暗访等工作需要或其他场合不便着装的,可以不着装。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况。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配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配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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