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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管理办法

  为提高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二、评审机构
  (二)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由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三)标准创新贡献企业是指获得标准创新成果,并在实施运用过程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对当年取得突出贡献的标准创新贡献企业,授予标准创新市长特别奖,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杭州市标准创新贡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2.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近3年产品监督抽查合格,无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3.所属产业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4.开展下列至少1项标准创新工作:
  (1)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
  (2)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
  (3)引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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