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金〔2010〕24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56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
二、按照规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