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工资标准支出
1. 标准在职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公务员(含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规范津补贴增加支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增加支出、工资附加性支出。工资性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统一的工资标准计算,山区县另加10%工资浮动津贴。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增加支出,按2009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人数和省核定的控制线标准(年人均1.5万元,增支部分统一按年人均0.9万元,下同)计算。工资附加性支出按规定比例计算。
2.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各地标准财政供养离休人数、标准财政供养退休人数和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分别计算。离休人员医药费纳入离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计算范围。离退休公务员和离退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因规范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改革增加的支出,按2009年信息库人数和在职标准的75%计算。
(二)保运转标准支出
分行政、公检法司、教育、其他事业四类计算。其中行政、公检法司、其他事业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统一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成本差异系数计算;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按义务教育学生人数和生均标准及成本差异系数计算。成本差异系数按山区县、丘陵县、平原县1.3:1.1:1的比例统一确定。
(三)保民生标准支出
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3项民生工程,按照《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2037号)规定的标准及分担比例计算,其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支出配套数按50%计算,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支出不重复计算。
(四)保改革标准支出
包括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支出和事业单位过渡性工资性津贴支出。
1.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支出。包括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支出和基层医疗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支出,按照卫生部门提供的人数、省核定的控制线标准和15个月计算,其中离退休人员按在职标准的75%计算。
基层医疗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各地农业人口数和核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2.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性工资性津贴支出。按照2009年信息库人数、省核定的控制线标准和6个月计算,其中离退休人员按在职标准的75%计算。
七、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