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标准财政收入=该县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县上级返还性收入+该县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
(一)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享25%部分,包括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市县分享25%部分,下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以2009年税收收入实绩计入标准收入。
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以2009年收入实绩为基础计算,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低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非税收入以10%计入标准收入,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按功效系数法在10%-30%间计算确定其计入标准收入的比例。
(二)上级返还性收入
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按照2009年决算数计算。
(三)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
包括体制补助基数、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按照2009年年终财政结算数计算。
五、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确定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各地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标准财政供养离休人数、标准财政供养退休人数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县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标准财政供养离休人数+标准财政供养退休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根据客观因素测算供养人数、人员编制数、实有供养人数加权计算。为鼓励各地从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本着增人不增标准人数、减人不减标准人数的原则,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继续采用2008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结果。同时为体现逐步向完全按照客观因素测算的供养人数过渡,2010年调整了相应的权重。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供养在职人数=因素测算供养人数×60%+人员编制数×20%+实有供养人数×20%
六、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标准财政支出,由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改革四项标准支出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标准财政支出=该县保工资标准支出+该县保运转标准支出+该县保民生标准支出+该县保改革标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