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指导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四)对定点饭店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布局合理。定点饭店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定点饭店以三星级宾馆及其以下招待所为主,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饭店、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
第九条 通过统一政府采购并报财政部批准确认定点饭店后,各市财政部门按要求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一式五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四章 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饭店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四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定点饭店招标投标,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