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10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
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会议实行定点举办。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和调整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含宾馆,以下统称饭店);
(二)公布定点饭店收费标准;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及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定点饭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省定点管理办法;
(二)组织全省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制定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四)指导、协调全省的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六)对各市定点饭店的变动予以审定;
(七)财政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职责是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定点饭店的招投标工作;
(二)对定点饭店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