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
第四章 服务设施与功能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基本需求,建设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均应符合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具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与测评、模拟仿真教学、职业技能展示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配备业务信息和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无障碍触摸查询系统并确保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一)窗口服务功能: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咨询服务、按比例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信息查询发布功能:包括求职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
(三)职业介绍功能:包括对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匹配等;
(四)职业指导功能:包括职业能力评估、技能鉴定、求职指导、职业设计、心理辅导等;
(五)招聘洽谈功能:包括面试洽谈、用工推荐、用工指导等;
(六)信息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监测及分析等。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包括职业培训制度、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就业年审工作操作流程、求职登记工作流程、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残疾人招聘工作流程、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制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