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明确机构性质,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工作职责,科学设置功能,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条件,实现机构建设规范化、就业服务专业化。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定和本规范基本要求,加强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区市级以上残联必须设立独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应满足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具体规范和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2003〕教就函字第3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求,以指导、示范性就业服务为主,开展部分直接服务工作;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求,以直接服务为主,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区市残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街道(乡镇)残联专职干事、社区(村)残疾人联络员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九条 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