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0]46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内容和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二、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具体部位、材质和字体颜色由设计单位根据立面特点在设计图纸中注明。
三、标识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青建质字〔1999〕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