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管理责任
1、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等单位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
2、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
(三)完善防治网络
1、精神病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连续管理机制,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精神病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与指导,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督导工作情况。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配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兼职人员,建立“重性精神病人个人健康档案”,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院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民政、公安、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均有责任收治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
1、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⑴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经费,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⑵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收治医院先垫支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收治医院结算报销范围及垫支的医疗费用,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因涉及医保年度结算事项,在医院治疗的所有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年终都必须办理出院结算,做到当年费用当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