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安、民政、乡镇(社区)等部门以及监护人在强制将重性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诊断治疗时,应与收治医院做好交接工作,提交相应材料:
⑴患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⑵患者医疗保障卡(证)
⑶监护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等共同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意见书》
⑷“三无”和“流浪”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二)接诊工作
1、各收治医院要积极做好上述精神病人的接收工作,接诊时要有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年资(至少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其中一名至少是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精神科专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
2、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并符合精神科住院条件的病人,在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监护人、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乡镇、社区等人员作为临时监护人签字)后收住院,并由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乡镇、社区等人员协助院方将患者送入收治病区与当班医师护士交接后方可离开。
3、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精神病院要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四、健全社区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病人送返、转诊渠道
1、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通知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按入院时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中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送返所在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在住院期间发现患者合并有其它严重并发症的,有条件的应积极救治,无条件救治的应由监护人积极配合收治医院做好转诊工作,监护人不配合的或无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直接送综合性医院救治。
2、“三无”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重性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3、患者出院后,收治医院将填写好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报收治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心,由县(市)区疾控中心对患者的信息进行整理,将属辖区内的患者信息交患者居住地所属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档管理,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通报患者相关信息;对属辖区外的患者信息交由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