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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为加强我市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各级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6〕81号)精神,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加大精神疾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注意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精神疾病,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

  二、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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