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百镇”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属于省及省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且为“百镇”服务的,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百镇”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四、行政审批政策
(十二)简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建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百镇”建设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农垦、森工系统“百镇”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复立项)。简化“百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同步进行。
(十三)鼓励农村人口在“百镇”创业,放宽创业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工商部门一律准予进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百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百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文件,为其核发营业执照。对前来落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各级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登记。
(十四)加大对外地客商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旅游项目的支持引导力度,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跨区域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允许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重点旅游名镇建立连锁经营企业。
五、其他政策
(十五)将“百镇”原有人口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百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百镇”创业的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