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税政策
(四)“百镇”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筹安排并主要用于“百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百镇”符合条件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家庭旅馆式的餐饮、住宿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省财政部门对在建项目贷款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
(五)对企业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省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进项目的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不低于50%部分奖励投资企业。
(六)建设项目上缴省级的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省财政部门以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投入当地,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七)重点旅游名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省财政部门以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投入当地,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用途使用;对重点旅游名镇列入省政府批准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内的新建家庭旅馆项目,比照省政府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财税政策给予支持;对重点旅游名镇地方政府在中央新闻媒体的宣传投入,省财政部门将通过整合、打包的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旅游名镇规划编制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将“百镇”信贷投放增量和增幅纳入对全省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质量奖考核体系,对支持“百镇”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在重点旅游名镇组建的村镇银行,省政府给予不高于其注册资本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注入资本金扶持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增加在“百镇”的信贷投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融资支撑。农村信用社每年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对与“百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省财政部门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对各类担保机构支持“百镇”中小企业融资予以补助。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提高“百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九)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按项目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首次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的在1年内缴清的方式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