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10〕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十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纳入“黑龙江省百镇建设工程”的小城镇(以下简称“百镇”),对重点旅游名镇给予政策倾斜。林口县莲花镇享受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森工、农垦系统“百镇”建设涉及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享受省政府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改革和完善“百镇”用地制度,在严格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整土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在国家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指标的控制范围内,将农村建设用地整合增量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用于“百镇”建设;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纳入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当中,市、县在统筹各业建设用地时,可优先安排适量的“百镇”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流转。
(三)对“百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土地转征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进行供地;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属于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