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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市政工程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市政工程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我市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并对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作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须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承诺书(附件1)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检测技术人员一览表,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加盖公章),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八)外地入青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相关入青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后,应按所登记承担的检测项目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登记到期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申请登记机构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对,对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在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理。 备案登记后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登记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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