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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办关于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关于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农办〔2010〕127号)


各区、县(市)农办: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交易行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建立农村产权(资源)交易工作网络。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已成立了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管理模式,为我市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综合服务平台。为了更好地发挥该交易平台的作用,各区、县(市)农办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协调在本地建立相应的交易分平台与之相衔接。要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产权(资源)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产权交易申请的受理预审上传、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产权交易达成后的合同签订指导、合同鉴证与备案等服务工作,从而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资源)交易管理网络体系。产权交易标的较大的可由杭州农交所直接受理并进行交易。
  二、严格规范农村产权(资源)交易操作流程。要加强对农村产权(资源)交易信息的审核,做到产权权属清晰、手续完备、程序到位。交易信息应按照自下而上、分类审核、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
  凡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下、林地面积在200亩以下,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须由转让方所在村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由乡镇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后,提交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由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审查发布。同时,由乡镇服务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交易。
  凡耕地面积在50亩(含)以上、林地面积在200亩(含)以上,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转让方所在村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由乡镇交易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报区、县(市)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市)在平台中进行确认后,报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审查发布。同时,由区、县(市)交易分平台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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