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扶持“新网工程”建设。从2010年起,市和市(区)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央和省安排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资金进行配套,并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加大对“新网工程”、为农服务社(中心)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扶持力度。同时研究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农资储备机制。
(十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实行资金和项目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连锁企业,在简化证照办理手续、纳税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给予政策性扶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给予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惠政策。
(十四)支持开展金融保险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十五)支持供销合作社改制重组。经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供销合作社企业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有关规定免交契税。
(十六)支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做好技能培训等工作,并列入农民培训计划给予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开展农村销售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养老、幼儿教育、观光旅游、家政服务、中介评估、经纪代理等生活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工作,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