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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健全,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着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江苏省食安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食安委〔2010〕1号)和市政府《关于协调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年第2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在省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出台前,对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本着利于监管、重在安全的原则,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式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流动食品摊贩、放心早餐销售点的整治。

  二、严格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准入条件,按照《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摊贩的监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发放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后,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将名单送所属地的市(区)政府,由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

  三、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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